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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稅收相關法律》輔導:行政復議法(1)

更新時間:2010-08-13 09:01:5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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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jié) 行政復議概述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和特征(P68)

  相對人申請→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

  二、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P69)

  合法原則;公正原則;公開原則;及時原則;便民原則。

  1、公正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履行復議職責時,應該平等地對待當事人各方,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應當審查其合法性,而且應當審查其合理性。

  2、體現(xiàn)便民原則內(nèi)容如: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注意:禁止不利變更基本要求如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nèi),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節(jié)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一、行政復議受理案件的范圍(P70)

  根據(jù)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的下列行政行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等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jīng)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審批、登記等事項的。

  9、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chǎn)權、受教育權法定職責的。

  10、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的。

  11、認為行政機關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復議不受理的案件如: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應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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