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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稅《稅收相關法律》輔導:第二章(5)

更新時間:2010-06-30 09:08:5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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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jié) 用益物權

  一、用益物權概述

  1、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chǎn)或動產(chǎn),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特征:(1)用益物權是限定物權。(2)用益物權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定限物權。(3)用益物權的享有和行使以對物之占有為前提。(4)用益物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2、用益物權的種類

  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了四類主要的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另外《物權法》還宣示性地規(guī)定了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捕撈權等準物權。

  【例題】屬于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的用益物權有( )。

  A.建設用地使用權

  B.抵押權

  C.宅基地使用權

  D.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

  E.地役權

  答案:ACDE

  解析: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的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二、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自然資源依法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1、建設用地使用權;2、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3、宅基地使用權。

  三、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

  1、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主體:限于從事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的集體組織或公民個人。

  2、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客體: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nóng)業(y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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