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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稅法二精選復習資料印花稅(二)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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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稅范圍和納稅人(掌握)

  一、征稅范圍

  征稅范圍共13類憑證,歸為5大類:

  1、經濟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一)經濟合同

  1)合同必須合法有效,符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

  2)與合同性質相同的憑證作為合同對待。

  3)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都是納稅人。但不包括中間人(擔保人、鑒定人、證人)

  1.購銷合同(重要)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xié)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還包括各出版單位與發(fā)行單位(不包括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

  新增:(1)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guī)定征收印花稅。

  (2)對發(fā)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tǒng)、南方電網公司系統(tǒng)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不包括企業(yè)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后者適用于產權轉移書據合同。

  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書立合同不貼印花。

  此外,在確定應稅經濟合同的范圍時,需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視同合同征稅

  (2)未按期兌現(xiàn)合同亦應貼花

  (3)同時書立合同和開立單據的貼花方法:辦理一項業(yè)務,如果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只就合同貼花。

  注冊稅務師考試相關信息:

  2009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報名信息匯總

  2009年注冊稅務師考前輔導招生簡章 

  2009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時間:6月19、20、21日

  09年2月1日前注冊稅務師輔導任意科目五折優(yōu)惠 

  更多信息請訪問:注冊稅務師頻道   注冊稅務師論壇   注冊稅務師輔導試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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