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稅法二精選復習資料印花稅(二)
征稅范圍和納稅人(掌握)
一、征稅范圍
征稅范圍共13類憑證,歸為5大類:
1、經濟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一)經濟合同
1)合同必須合法有效,符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
2)與合同性質相同的憑證作為合同對待。
3)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都是納稅人。但不包括中間人(擔保人、鑒定人、證人)
1.購銷合同(重要)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xié)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還包括各出版單位與發(fā)行單位(不包括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
新增:(1)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guī)定征收印花稅。
(2)對發(fā)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tǒng)、南方電網公司系統(tǒng)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不包括企業(yè)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后者適用于產權轉移書據合同。
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書立合同不貼印花。
此外,在確定應稅經濟合同的范圍時,需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視同合同征稅
(2)未按期兌現(xiàn)合同亦應貼花
(3)同時書立合同和開立單據的貼花方法:辦理一項業(yè)務,如果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只就合同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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