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稅法二》復習資料:利息所得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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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huán)球網校整理注冊稅務師(稅法二)復習資料詳細信息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包括銀行結算賬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具體規(guī)定:
(一)除國家規(guī)定外的其他專戶存款
個人從銀行及其他儲蓄機構開設的用于支付電話、水、電、煤氣等有關費用,或者用于購買股票等方面的投資、生產經營業(yè)務往來結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質,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結付利息的儲蓄機構代扣代繳。
(二)職工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
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允許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yè)時,可以將有關資產量化給職工個人。
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yè)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yè)量化資產參與企業(yè)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股份轉讓時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三)外籍居民個人的儲蓄存款利息(了解)
(四)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利息
個人結算賬戶的利息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補充:免稅的所得:
國債利息收入、金融債券利息收入:208頁一2、
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三險一金的個人帳戶利息:210頁17
八、財產租賃所得
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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