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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年底了,我公司還有一批員工的帶薪年休假沒有休完,最近很多人申請休假,但因為公司的生產任務太緊,難以安排,一些職工表示不滿,還有個別人未經批準就自說自話的休假了。請問,公司應該怎樣處理這些問題,對未經批準就離崗休假的職工,公司可不可以予以處罰?謝謝!
小敏
小敏:
年底了,職工想休掉剩余的年休假,這很正常,而且很多單位都有這樣的情況。如何處理這類問題,有這樣幾點供你參考:
其一,與職工溝通,并給出解決方案,相信能夠得到職工支持的。法規(guī)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所以,無論你公司想跨年度安排職工休假還是不安排職工休假而給予補償,均應征得到職工的同意,單位不能自說自話,強行規(guī)定。職工之所以趕在年底前扎堆請假,主要原因可能還是怕不休的話,這些年休假就作廢了,所以,企業(yè)如果確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應給出方案,讓職工知道這些年假不會過期作廢,可以選擇來年休或者拿不休的工資補償,相信職工會理解并同意的。
其次,你單位如果征得職工本人同意,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也就是說,除了職工正常上班的工資發(fā)放外,還應再向職工支付200%的工資。
其三,對于未經批準就離崗休假的職工是不是要處罰,還是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要考慮到帶薪年休假是職工的法定權益,如果單位也有做法欠妥的問題,那么處罰職工就不合適了。當然,如果職工的做法確實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等等,單位還是可以依據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來進行處理的。要提醒用人單位的是,處罰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更不是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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