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備考練習題(7)
2020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備考練習題(7)
某會議中心新建會議樓,土建工程已先期通過招標確定了施工單位,并且已經(jīng)基本具備裝修條件,為保證內(nèi)部裝飾效果,經(jīng)研究決定,裝修工程部分單獨招標,采用公開招標的形式確定施工隊伍,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了如下部分條款:
1.報價采用工程量清單的形式。
2.結合招標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各家單位應對現(xiàn)場進行詳細的實地踏勘,所報價格為綜合單價,視為已經(jīng)考慮了 各種綜合因素。
3.本工程裝飾施工 期間適逢“兩會”期間。由于會議中心要接待“兩會”代表,所以3月10日~22日期間停止施工,無論哪家中標,建設單位都理解為中標單位的報價已綜合考慮了停工因素,保證不因此情況追加工程款。
4.主要裝飾部位的石材由建設單位供貨。
經(jīng)過激烈競爭,某裝飾公司中標。雙方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合同條款如下(合同中甲方為建設單位,乙方為施工單位):
甲方按照協(xié)議條款約定的材料種類、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質(zhì)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產(chǎn)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乙方保管,甲方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發(fā)生損失或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不按規(guī)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甲方負
責。甲方供應的材料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供應數(shù)量多于清單數(shù)量時,甲方負責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xiàn)場。
2.遲于清單約定時間供應導致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甲方承擔。發(fā)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并由甲方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施工單位進場后,發(fā)現(xiàn)大堂標高為8.7m,報告廳標高為4.6m。遂提出工程變更洽商申請,要求增加腳手架搭設的費用。申請遞交監(jiān)理單位8天后,在沒有得到回復的情況下,施工單位開始腳手架搭設施工。
在進行大堂石材施工后,為保證石材在腳手架拆除過程中和施工過程中不被破壞,建設單位口頭通知施工單位對石材用大芯板進行保護,后施工單位上報工程洽商變更單要求建設單位簽字,建設單位拒簽。
由于特殊原因,會議中心須接待開提前預備會的代表,停工時間提前至3月1日,建設單位正式下通知要求施工單位嚴格遵守調(diào)整后的停工時間。
建設單位從深圳采購石材,在汽運過程中由于南方發(fā)大水,高速路封閉,石材遲于清單約定時間6天到達現(xiàn)場,建設單位書面通知乙方驗收。由于石材晚到場耽誤了整體完工時間,共計超出工期6天完工。
在結算過程中,施工單位提出在原合同價格基礎上增加以下費用:
1.腳手架搭設費用35000元;
2.石材保護增加費用12000元;
3.會議停工損失每日6000元,共計:22×6000—132000(元);
4.石材保管費為:340×1%一3.4(萬元)(石材總價340萬元),誤工費為:6×6000=3.6(萬元)。
以上費用增加的理由是:
1.腳手架費用增加問題:現(xiàn)場有土建施工單位,作為該項目的總包單位,腳手架的搭設應由總包單位完成,但是他們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而施工單位進場后,向監(jiān)理單位提交了關于申請搭設腳手架的變更洽商單,根據(jù)合同條款規(guī)定,洽商遞交7天沒有回復視為默認,施工單位可以施工并要求建設單位支付相關變更增加的費用。
2.大堂石材保護非工程量清單所包含的內(nèi)容,是建設單位口頭通知要求增加的,并且已經(jīng)按照建設單位要求實施,所以該項費用應由建設單位支付。
3.按照合同約定,一周內(nèi)停工超過48小時的應追加停工增加費。停工有建設單位的正式通知,所以此項費用應予以認可。
4.根據(jù)合同對于甲方供應材料的約定,應該支付施工單位材料保管費,因建設單位造成的工期延誤,建設單位應賠償施工單位相應損失。
以上費用建設單位均不予認可,理由是:
1.腳手架費用增加的問題:在投標階段,要求施工單位對現(xiàn)場勘察,圖紙和現(xiàn)場都可以反映出大堂和報告廳的實際標高,施工單位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在措施項目清單中對腳手架搭設費用應該有所考慮,在結算過程中要求追加此部分費用,不能予以認可。
2.石材保護是施工單位應盡的義務,增加費用的說法不成立。
3.招標文件中對停工已經(jīng)有了說法,且施工單位在投標承諾中也對此承諾不增加費用,請施工單位詳讀招標文件和投標承諾。
4.石材供應延誤是不可抗力,所以工期延誤賠償不予認可。
雙方對以上問題爭執(zhí)不下。
【問題】
1.建設單位是否應支付腳手架搭設增加費用?為什么?
2.建設單位拒付石材保護增加費用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口頭通知變?yōu)楸O(jiān)理通知,建設單位是否應當支付此費用?
3.建設單位是否應支付停工費用?若需支付,應支付多少萬元?
4.建設單位是否應承擔因石材遲于清單約定時間供貨而導致的工期延誤補償?為什么?
5.建設單位應該增補的費用共計是多少?
答案:1.建設單位不應支付腳手架搭設增加的費用。其原因是:在投標報價中施工單位沒有要求增加此部分費用,則根據(jù)招標文件原則,視為此項費用已包含在其他項目的綜合單價中,在工程范圍不變的情況下,工程費用不予調(diào)整。
2.(1)建設單位不應支付石材保護增加費用。其原因是:對石材進行保護是施工單位為保證施工質(zhì)量的技術措施,一般在建設單位沒有批準追加相應費用的情況下,技術措施費用應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
(2)口頭通知不能作為辦理工程結算的依據(jù),但是即便是口頭通知變?yōu)楸O(jiān)理通知,由于施工單位所報的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中已經(jīng)包含了技術措施費,且建設單位沒有認可追加費用,所以此項費用也不能增加。
3.建設單位應當支付3月1日~3月9日共9天的停工補償費用,共計9×6000=5.4(萬元)。
4.建設單位應承擔因工期延誤造成的工期賠償。其原因是:建設單位應該考慮到石材運輸過程中的各種因素,不屬于不可抗力,應予支付工期,不予補償費用。
5.建設單位應增補的費用為:
會議停工補償:5.4萬元;
石材保管費:3.4萬元;
工期延誤補償:3.6萬元;
共計:1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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