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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環(huán)評師備考:分類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有關規(guī)定

更新時間:2011-11-01 15:23:4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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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握分類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有關規(guī)定;$lesson$

  第58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huán)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例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關于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A 性質相容的危險廢物可以混合收集、貯存

  B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

  C 性質相容且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可以與非危險廢物混合貯存

  D 性質不相容且未經過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禁止混合收集、貯存

  答案:ABD

  解析:第58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十二、了解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規(guī)定。

  第66條 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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