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經濟法概論”串講筆記(7)
三、世紀之交在經濟主權原則上的新爭議與“攻防戰(zhàn)”。
新爭議涉及當代國際經濟交往、國際經濟關系許多層面,而近十年則集中、典型體現(xiàn)在如何對待世貿組織問題。
1、新爭議的緣起:烏拉圭回合與世貿組織。成立世貿組織的必要前提或必經程序是締結多邊國際條約,即由各主權國家和若干單獨關稅區(qū)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基礎上通過談判磋商,協(xié)調各方意志,達成共識,簽定“一攬子”多邊國際條約,制訂對締約各方都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范和行動準則,共同遵守。
對每個主權國家來說,參加締約,是為了獲得某些經濟利益,而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和平衡原則,在獲得經濟利益的同時,又必須承擔相應義務,接受某些約束,就意味著各締約國都同意對自己原先享有的經濟主權權力或權利加以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的自我限制。但由于各國國情和利害得失不一,甚至互相矛盾,因此在談判磋商中,要求在何種范圍、何種程度上限制他國的經濟主權,愿意在何種范圍、何種程序上限制本國的經濟主權,就成為爭執(zhí)焦點。
世貿組織號稱經濟聯(lián)合國,參加談判多達125個成員方,各方國情不一,要求不同,所涉國際經貿問題空前廣泛,要協(xié)調一致、達成共識,障礙重重。不過,耗時八年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各方外交家討價還價,盡管形式多樣,卻始終圍繞著一個核心:在國家經濟主權問題上,進行著限制與反限制的爭斗、妥協(xié)和合作。而烏拉圭回合終于取得締約成果、世貿組織終于正式成立并運行十余年來,新一輪大爭斗核心依然是各國在國家經濟主權問題上的限制與反限制問題。
2、新爭議在美國的折射:1994年主權大辯論。
(1)主權觀念已經“過時”應予“廢棄”論。1989年間,美國的國際公法教授路易斯。漢金在海牙國際法研究院發(fā)表系列演講,針對國際公法上的若干重大問題,回顧和重新審議傳統(tǒng)觀念,論證當代的最新發(fā)展,他認為:“主權”一詞到處充斥泛濫,根源在于被人們曲解了;并揚言“主權”是個有害的字眼,不僅因為它效勞于各種可怕的國家神話,而且在國際關系中甚至在國際公法中往往成為一種時髦用語,取代了深思熟慮和謹慎行事。因此他強調:對于國際關系特別是國際公法來說,主權一詞在很大程度上肯定是沒有必要的,最好避免使用;他甚至鼓吹:我們應該把主權一詞作為舊時代的殘余遺物擺放到歷史的陳列架上去。
然而,僅僅時隔年余,美國國內就“爆發(fā)”了一場有關美國可否放棄自己的“主權”的大辯論。許多美國學者和政客,紛紛強調美國切不可輕易全盤接受《世界貿易組織協(xié)定》的法律體制,特別是其中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免美國自己的經濟決策主權受到削弱、侵害、毀損或剝奪。于是許多學者又鄭重其事地對“主權”進行新的論證。
(2)美國“主權”(既得霸權)絕不許削弱論。美國政府外貿國策的主要顧問之一的約翰。杰克遜兩次出席公聽會,發(fā)表“證詞”。他反復強調:1994年美國的這場“主權”大辯論,實質和關鍵在于權力分配問題:即決策權力如何在國際機構與美國政府間恰如其分地分配問題。在這場“主權”大辯論中,杰克遜曾于1994年3月23日以美國對外貿易代表公署總顧問身份出席參議院財政委員會公聽會發(fā)表“證詞”。除縷述WTO體制的來龍去脈外,還針對美國國內有關“接受WTO體制會損害美國主權”的反對派見解,作了解釋和澄清。杰克遜證實了以下“美國信念”:
A、美國在參加締結任何國際條約時,一貫把本國利益以及維護本國利益的美國“主權”和美國法律放在首位。
B、美國參加締結的國際條約,其中所規(guī)定的各種國際行為規(guī)范和行為準則,以及美國所承擔的國際義務,通常都必須體現(xiàn)美國“主權”的主要機構-美國國會加以審議、批準和立法,才能轉變成為美國國內法律的一部分,才能在美國貫徹實施。
C、一旦美國認為有必要采取某種措施、行動來“維護”本國的重大利益,它就“有權”自由行動,即“有權”不受國際行為規(guī)范和行為準則的約束,“有權”違背自己依據(jù)國際條約所承擔的國際義務,自行其事,我行我素。這種權力就是美國的“主權”,就是美國在任何國際“權力分配”過程中始終留在自己手中的美國“主權”!
杰克遜所論證的這種美國“主權”信念在當時WTO贊成派中具有代表性。
★“美式事不過三”原則或“美國敗訴不過三”立法。作為WTO“贊成派”和WTO“反對派”之間的妥協(xié),也作為總統(tǒng)克林頓(民主黨)與參議院多數(shù)派首領多爾(共和黨)間達成的交易,由后者出面在投票前提議通過專門立法,建立一個法定的專門“委員會”,由五名美國聯(lián)邦法官組成專門負責審查日后WTO爭端解決機構通過的、不利于美國的各種老師小組報告書,評估和判斷它們是否違反了四項特定標準,即:
A、是否逾越了授權范圍或審理范圍;
B、是否既不增加美國承擔的WTO條約義務,也不減少美國享有的WTO條約權利;
C、辦事處斷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有專橫武斷或失職不端行為;
D、是否違反了應有的審查標準,包括針對反傾銷問題設定的審查標準。
經仔細審議評估后,這個專門委員會應向國會報告審查結論。如果該專門委員會斷定WTO爭端解決機構通過的老師報告書違反了上述四項標準之一,且此類老師報告書在五年之內累計達到三份之多,則美國國會就應考慮作出決定,退出WTO組織,自行其是。
(3)美式主權“廢棄”論與美國“主權”強化論的“矛盾”與“統(tǒng)一”。美國單邊主義的初勝與WTO多邊主義的初敗。漢金教授和杰克遜教授的主權觀貌似相反實則相成。他們對“主權”的看法確實矛盾:漢金的“廢棄論”,乃是針對弱小民族主權的進攻之矛,用以攻破弱小民族的主權藩籬和屏障,獲取新的霸權權益,多多益善;而杰克遜的“保護論”則是掩蓋美國“主權”即既得霸權的護衛(wèi)之“盾”,不許既得霸權受損分毫!功能不同,各有妙用。
由杰克遜加以闡釋論證的上述美國式主權“信念”,即參加WTO這一全球性多邊體制后,美國仍然“有權”不受多邊主義的約束,仍然“有權”繼續(xù)推行單邊主義的政策和法律,乃是美國國會當初終于批準《WTO協(xié)定》的思想基礎和理論前提,乃是美國參加WTO之初就已確立的既定方針和行動指南??梢娯灤┯谏鲜鲞@場“主權大辯論”全過程的美國單邊主義與WTO多邊主義首度大交鋒的結局,乃是前者的勝利,后者的敗北!美國參加WTO之后,之所以不斷用美國的單邊主義阻撓、沖擊和破壞WTO的多邊主義,其主要和最新的思想理論根源,全在于此!
3、美國的“主權大辯論”與美國的“301條款”
★“301條款”:是美國的霸權主義立法,是美國貿易代表頻頻揮舞的一根威脅和壓服外國政府貿易對手的“狼牙棒”,它充分體現(xiàn)了美國在國際經濟貿易領域中的經濟霸權。它原是1974年《美國貿易法》的第301條,其后幾經修訂擴充了內容,共計十條,習慣上仍統(tǒng)稱美國貿易法“301條款”,文字冗長,其核心內容是:
如果美國貿易代表確認外國的某項立法或政策措施,違反了該國與美國簽定的貿易協(xié)定,或者雖未違反有關協(xié)定,但確被美國單方認定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lián)p害和限制了美國的商業(yè)利益,美國貿易代表便有權不顧國內其他法律以及國際條約準則作何規(guī)定,徑自依照美國貿易法“301”條款規(guī)定的職權和程序,憑借美國經濟實力上的強盛,采取各種單邊性、強制性的報復措施,以迫使對方取消上述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對美國商業(yè)造成的損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國官方和有關經濟部門滿意的賠償。
美國貿易法“301條款”的主旨、要害和實際作用,在于單方自立“公平”與否的“美式”標準,以單方施加“制裁”、實行報復作為恫嚇或“懲罰”手段,迫使外國開放其國內市場。鑒于此,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絕大多數(shù)GATT成員決心通過改革強化GATT原有爭端解決機制的約束力。
美國的“主權大辯論”的首要結論:“301條款”不許改變。在美國代表簽署《WTO協(xié)定》、并提交國會審議批準過程中,美國國會議院們堅持:決不允許改變“301條款”,決不能改變該條款授權的美國貿易談判代表的談判地位和行政職能。結果是“除了在程序上稍作微小修訂之外,301條款仍然紋絲未動”??梢?,美國所珍惜和呵護的是極力擴張了的“主權”,是披著“主權”外衣的既得霸權。
4、美國的“主權大辯論”的后續(xù)影響之一:
★“301條款”爭端案。1995年1月《WTO協(xié)定》正式生效以來,美國就是按其在“主權大辯論”中的上述結論行事的:既參加WTO這一多邊貿易體制,享受其他成員國給予美國的各種優(yōu)惠和權利;又繼續(xù)推行美國的系列單邊主義政策和法律,享受其自私自利、損人肥己的特權。實踐證明:美國這種做法確實達到它“左右逢源”的預期目的。典型之一,就是1995年的“美-日汽車市場爭端案”。
在另一個場合,美國的上述“左右逢源”的盤算卻引發(fā)了相當激烈的“商戰(zhàn)”和論戰(zhàn),使美國一度成為眾矢之的。其型之一就是1996年至2000年的“美-歐香蕉貿易爭端案”和由此導致的“美-歐301條款爭端案”。
5、美國的“主權大辯論”的后續(xù)影響之二:“201條款”爭端案。2002年3月初,美國又挑起“美-歐201條款爭端案”
★“201條款”是1974年《美國貿易法》的第201條,其后幾經修訂擴充為4條,但習慣上仍統(tǒng)稱美國貿易法“201條款”,文字也相當冗長,其核心內容:如果美國確認從外國進口的某項物品,其數(shù)量增長到足以對美國國內生產同類物品的產業(yè)造成嚴重損害,或使其面臨嚴重的威脅,則美國總統(tǒng)有權采取一切適當和可行的措施,包括在一定時期內對該有關進口物品加征額外關稅或限制進口數(shù)量,借以幫助和促進美國國內產業(yè)針對進口產品展開競爭。
6、對美國“主權大辯論”、“301條款”爭端案以及“201條款”爭端案之宏觀小結。上述三大回合交鋒的共同特點和發(fā)展軌跡即:核心相同,旗號相同,因果相連,禍根未除。
7、美國的“主權大辯論”及其后續(xù)影響對發(fā)展中國家的啟迪:(1)增強憂患意識,珍惜經濟主權;(2)力爭對全球經貿大政決策權實行公平的國際再分配;(3)善用經濟主權保護民族利益,抵御霸權欺凌和其他風險;(4)警惕理論陷阱,排除經濟主權淡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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