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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第二章考點: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

更新時間:2018-11-16 14:45:17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92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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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材是備考房地產估價師考試的重要參考資料,環(huán)球網(wǎng)校小編給大家整理了2019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第二章考點: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希望對考生們備考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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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含義(考點)

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用地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含義:

(1)劃撥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涂等)兩種形式。

(2)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3)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核準并按法定的程序辦理手續(xù)。

(4)在國家沒有法律規(guī)定之前,在城市范圍內的土地和城市范圍以外的國有土地,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范圍(考點、重點)

依據(jù)現(xiàn)行法規(guī),下列建設用地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土地使用權:

①國家機關用地 。國家機關指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或者職能部門;國家審判機關,即各級人民法院;國家檢察機關,即各級人民檢察院;國家軍事機關,即國家軍隊的機關。以上機關用地屬于國家機關用地。

②軍事用地 。指軍事設施用地,包括軍事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zhàn)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qū)、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線路等輸電、輸油、輸氣管線;其他軍事設施用地。

③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指城市給水、排水、污水處理、供電、通信、煤氣、熱力、道路、橋涵、市內公共交通、園林綠化、環(huán)境衛(wèi)生、消防、路標、路燈等設施用地。

④公益事業(yè)用地 。指各類學院、醫(y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防疫站等文體、衛(wèi)生、教育、福利事業(yè)用地。

⑤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指中央投資、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資,以及國家采取各種優(yōu)惠政策重點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能源項目;鐵路、公路、港口、機場等交通項目;水庫水電、防洪、江河治理等水利項目用地。

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法律和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供地的其他項目用地。

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管理(考點、重點、難點)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有以下規(guī)定:

(1)劃撥土地的轉讓。劃撥土地的轉讓有兩種規(guī)定:一是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二是可不辦理出讓手續(xù),但轉讓方應將所獲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經依法批準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fā)建設的,應當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經依法批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低于市場價交易的,政府應當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①房產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②用地單位因發(fā)生轉讓、出租、企業(yè)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宜辦理土地出讓的,可實行租賃。③租賃時間超過6個月的,應簽訂租賃合同。

(3)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抵押價值應當為劃撥土地使用權下的市場價值。因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造成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并向國家繳納地價款才能變更土地權屬。

(4)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罰款。

(5)國有企業(yè)改制中的劃撥土地。對國有企業(yè)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分別采取國有土地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等方式予以處置。

下列情況應采取土地出讓或出租方式處置:

(1)國有企業(yè)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yè)集團的;

(2)國有企業(yè)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

(3)國有企業(yè)租賃經營的;

(4)非國有企業(yè)兼并國有企業(yè)的。

下列情況經批準可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

(1)繼續(xù)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yè)用地和國有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fā)生改變,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yè)除外;

(2)國有企業(yè)兼并國有企業(yè)、非國有企業(yè)及國有企業(yè)合并后的企業(yè)是國有工業(yè)企業(yè)的;

(3)在國有企業(yè)兼并、合并中,一方屬于瀕臨破產企業(yè)的;

(4)國有企業(yè)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2)、(3)、(4)項保留劃撥土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5年。

(6)凡上繳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7)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國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多種原因,主要有以下七種:

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權;

各級司法部門沒收其所有財產而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自動放棄土地使用權;

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xù)2年未使用;

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

鐵路、公路、機場、礦場等核準報廢的土地。

國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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