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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建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新教材要點18

更新時間:2014-03-21 14:38:5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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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一 承攬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一)承攬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2、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完成所承攬的工作;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二)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承攬人的義務:(1)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攬工作的義務;(2)材料檢驗的義務;(3)通知和保密的義務;(4)接受監(jiān)督檢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義務;(5)交付符合質量要求質量工作成果的義務。

  2、定作人的義務:(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和協(xié)助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義務;(2)支付報酬的義務: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3)依法賠償損失的義務: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人發(fā)現(xiàn)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在通知定做人后,因定作人待遇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定作人應當賠償損失;(4)驗收工作成果的義務:承攬人發(fā)現(xiàn)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再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承攬人損失的,定作人應當賠償損失。

  (三)承攬合同的解除

  1、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知識點二 買賣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一)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買賣合同中,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一方稱買受人,轉移標的物并取得價款的一方稱為出賣人。買賣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買賣合同是一種轉移財產(chǎn)所有權的合同;2、買賣合同是有償合;3、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4、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

  (二)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出賣人的主要義務:(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交付方式可以是現(xiàn)金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抑制交付;(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 (3)瑕疵擔保義務 :包括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和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2、買受人的主要義務:(1)支付價款的義務: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shù)額、地點和時間支付價款;(2)受領標的物的義務: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接受買賣標的物及其有關權證和單證;(3)對表的物的進行檢驗和及時通知的義務: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nèi)檢驗。

  (三)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

  標的物毀壞、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之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有買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四)特殊買賣合同的規(guī)定

  1、憑樣品買賣;2、試用買賣;3、招標投標買賣;4、拍賣;5、易貨買賣。

  (五)孳息的歸屬和買賣合同的解除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chǎn)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所產(chǎn)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因標的物的物主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知識點三 借款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貨幣;2、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3、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償合同(有息借款);4、借款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

  (二)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貸款人的義務:(1)提供借款的義務;(2)不得預扣利息的義務。

  2、借款人的義務:(1)提供擔保的義務;(2)提供真實情況的義務;(3)按照約定收取借款的義務;(4)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5)按期歸還本金和利息的義務;

  (三)借款合同的其他規(guī)定

  1、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2、辦理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線確定;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劇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 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

  知識點四 租賃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一)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2、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3、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二)租賃合同的內(nèi)容和類型

  租賃合同的內(nèi)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執(zhí)法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租賃合同的類型包括:1、定期租賃:租賃合同可以約定租賃期限,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 年,超過20 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 年;

  2、不定期租賃:一種是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另一種是定期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三)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出租人的義務:(1)交付出租物的義務;(2)維修租賃物的義務;(3)權利瑕疵擔保的義務;(4)物的瑕疵擔保義務;(5)保證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義務;(6)保證共同居住人繼續(xù)承租的義務。

  2、承租人的義務:(1)支付租金的義務;(2)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3)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4)有關事項通知的義務;(5)返還租賃物的義務;(6)賠償損失的義務。

  (四)對租賃合同的其他規(guī)定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利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不可規(guī)則于承租人的是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知識點五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一)租賃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資租賃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出租人、出賣人和承租人三方主體。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2、出賣****利與義務相對人的差異性;3、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三)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出租人的義務:(1)向出賣人支付價金的義務;(2)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和使用的義務;(3)

  協(xié)助承租人索賠的義務;(4)尊重承租人選擇權的義務。

  2、出賣人的義務:(1)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2)標的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3、承租人的義務:(1)支付租金的義務;(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的義務;(3)租賃期限屆滿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知識點六 運輸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一)貨運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規(guī)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的合同。運輸合同可分為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貨運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貨運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2、貨運合同的標的是運輸行為;3、貨運合同是諾成合同;4、貨運合同當事人的特殊性:收貨人和托運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不是同一人。

  (二)貨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承運人的權利:(1)求償權;(2)特殊情況下的拒運權;(3)留置權。

  2、承運人的義務:(1)運送貨物的義務;(2)及時通知提領貨物的義務;(3)按指示運輸?shù)牧x務;(4)貨物毀損滅失的義務;(5)因不可抗滅失貨物不得要求支付運費的義務。

  3、托運人的權利:(1)有條件的拒絕支付運費全;(2)任意變更解除權。

  4、托運人的義務:(1)支付運費的義務;(2)妥善包裝的義務;(3)告知的義務。

  5、收貨人的權利:承運人為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運輸費用的,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費用。

  6、收貨人的義務:(1)提貨驗收的義務;(2)支付托運人未付或者少付運費及其他費用的義務。

  (三)多式聯(lián)運合同

  所謂多式聯(lián)運,是指由兩種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銜接、轉運而共同完成的運輸過程。

  知識點七 倉儲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一)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征

  倉儲合同是一種特殊的保管合同,其特征包括:1、倉庫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不以倉儲物是否交付為要件;2、倉庫合同的保護對象是動產(chǎn):倉儲合同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3、倉庫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二)倉儲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保管人的義務:(1)驗收的義務;(2)出具倉單的義務: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jīng)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3)允許檢查或者提取樣品的義務;(4)通知的義務;(5)催告或者做必要處置的義務;(6)損害賠償?shù)牧x務。

  2、存貨人的義務:(1)支付倉儲費用的義務;(2)說明的義務;(3)按時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預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知識點八 委托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為他人處理或管理事務(委托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提供勞務合同,不同于行紀合同,后者委托的僅是商事貿(mào)易行為;2、委托合同的訂立以雙方相互信任為前提;3、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償合同。

  (二)委托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委托人的義務:(1)支付運費的義務;(2)支付報酬的義務;(3)賠償損失的義務。

  2、受托人的義務:(1)按指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2)親子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3)委托事務報告和轉交財產(chǎn)的義務;(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義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5)承擔賠償?shù)牧x務。

  (三)委托合同的終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jù)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

  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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