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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規(guī)》重點:民事糾紛處理的方式

更新時間:2013-09-06 14:23:2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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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法規(guī)》重點:民事糾紛處理的方式

  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真題匯總(環(huán)球出品)

  3000 建設工程糾紛的處理

  3010 民事糾紛處理的方式

  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四種,分別是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zhí)行。

  3011.掌握民事訴訟的特點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zhí)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二、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

  (一)公權性

  (二)強制性

  (三)程序性注解:民事訴訟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意志行使司法審判權,通過司法手段解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使得民事訴訟與具有民間性質的調解和仲裁有所不同。

  但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法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愿意,訴訟都會發(fā)生。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法院依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可依法強制執(zhí)行。

  民間調解通常沒有嚴格的程序規(guī)則,仲裁雖然也要按照預先確定的程序進行,但相對靈活,當事人的選擇權也較大。

  3012掌握仲裁的特點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指發(fā)生爭議的當事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根據(jù)其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制度。

  《仲裁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給和其他產權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調整。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二、仲裁的基本特點

  (一)自愿性(最突出的特點,都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的)

  (二)專業(yè)性

  (三)靈活性

  (四)保密性(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

  (五)快捷性

  (六)經(jīng)濟性

  (七)獨立性(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構)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jīng)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3013熟悉和解與調解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不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卻可以追究違約責任)

  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jīng)發(fā)生的爭議進行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二)和解的適用(什么時候都可以)

  二、調解

  (一)調解的概念

  調解,是指第三人(即調解人)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依法或依合同約定,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居中調停,使其在互相諒解、互相讓步的基礎上解決其糾紛的一種途徑。

  (二)調解的形式

  1、民間調解(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2、行政調解(行政機關);3、法院調解(人民法院);4、仲裁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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