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guī)劃師考點解析之行政行為(3)
6.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作為一種行之有效、靈活的行政方式在國家行政管理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1)行政指導的含義。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為適應復雜多變的經濟和社會管理的需要,基于國家法律原則和政策,在其職責、任務或其所管轄的范圍內,在行政相對方的同意或協(xié)助下,靈活的運用非強制手段,有效地實現(xiàn)一定的行政目的,但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其內涵:一是行政指導的實施宗旨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斷變化的經濟和社會生活對行政管理的需要。二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指導是根據其職責和承擔的具體任務進行的,只要屬于其管轄范圍內的事項,行政主體均可以對其實施行政指導;除一些行政指導具有法律依據外,多數的行政指導的行政行為是基于法律原則以及行政組織法上的職能規(guī)定作出的,有的則是直接根據國家政策靈活作出的。三是行政指導沒有強制力,行政相對方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接受或者配合,因而不產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2)行政指導的種類。行政指導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以有無法律依據分為有法律依據的行政指導和無法律依據的行政指導;以作用的性質分為促進性行政指導和限制行政性指導;以指導層次分為宏觀性行政指導和個別行政指導;以行業(yè)和部門管理可以分為建設、教育、商業(yè)等若干行業(yè)類別,如對行業(yè)發(fā)展的指導意見、產業(yè)政策等均屬行業(yè)指導;以功能為標準分為管制型行政指導、調整性行政指導、促進性行政指導,如事先阻止違章建筑即屬于管制性行政指導,調停相對人之間的爭執(zhí),避免釀成事端,屬于調整性行政指導,促進性指導是指行政主體為使行政相對方的行為合法化而給予的行政指導,如規(guī)劃報建指導等。
(3)行政指導的意義。行政指導是對目前法律不完備的及時補充。由于立法周期、費用等限制,尚不能完全滿足行政管理對行政立法的需求,難以周到地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據和具體對策。行政機關可以利用行政指導等措施實施管理,可以起到對“法律空白”和傳統(tǒng)“依法行政”手段的補充。
行政指導是現(xiàn)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發(fā)展趨勢,傳統(tǒng)的行政管理具有明顯的“命令一服從”的關系特征。二戰(zhàn)后,特別是近幾十年來,各市場經濟國家隨著經濟民主化的趨勢,相應產生了行政管理民主化的趨勢,由于行政指導是在行政相對人的自愿同意和協(xié)助下進行的,與強制性法律手段相比,行政指導更具民主性,更符合行政相對人的意愿,從而減少行政阻力,更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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