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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借款合同

更新時間:2013-08-09 10:55:4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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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借款合同轉(zhuǎn)移的是貨幣的所有權(quán),而非貨幣的使用權(quán)。

  借款合同內(nèi)容

  1.借款合同轉(zhuǎn)移的是貨幣的所有權(quán),而非貨幣的使用權(quán)。

  2.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2000年多選題、2003年多選題):

  (1)停止發(fā)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預(yù)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yù)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yīng)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利息的支付期限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yīng)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應(yīng)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yīng)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相關(guān)鏈接】在租賃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約定時,處理方法與借款合同相同。

  5.提前償還(2005年單選題)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yīng)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6.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解釋】金融機構(gòu)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2)借款合同應(yīng)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4)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了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jīng)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

  (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時,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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