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期初余額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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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余額審計
期初余額審計是在會計師事務所首次接受委托時,必須對被審單位會計報表的期初余額進行審計。但應明確的是審計人員一般不需專門對期初余額發(fā)表審計意見。
由于期初余額是被審期間會計數據的重要基礎,審計人員必須對其進行驗證和確認,并充分考慮期初余額審計形成的相關結論對所審會計報表的影響,以決定發(fā)表審計意見的類型。
所以說,期初余額的審核是審計報告出具前重要的審計環(huán)節(jié)。
期初余額的審計應主要把握四個方面:
其一,期初余額是否存在對本期會計報表有重大影響的錯報或漏報;
如被審計單位期初余額存在嚴重影響本期會計報表的錯報或漏報,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進行調整或披露。如被審計單位不接受建議,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本期會計報表發(fā)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其二,上期期末余額是否已正確結轉至本期,或者是已恰當地重新表述;
其三,上期遵循了恰當的會計政策,并與本期一致;
其四,上期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及其對本期報表數據的影響,尤其對上期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中的說明內容對本期報表的影響。
期初余額審計-審計目標
1、證實期初余額是否存在對本期會計報表有重大影響的錯報或漏報;
2、證實上期期末余額是否正確結轉至本期,或者已恰當地重新表述;
3、證實上期適用的會計政策是否恰當,是否一貫遵循,變更是否合理。
期初余額審計-審計程序
1、分析被審計單位所選用的會計政策是否恰當,是否一貫運用。
如有變更,是否已作適當處理和充分披露。如果被審計單位上期適用的會計政策不恰當或與本期不一致,注冊會計師在執(zhí)行期初余額審計時,應提請被審計單位進行調整或予以披露。
2、了解上期會計報表是否經過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3、關注前任注冊會計師是否出具了帶說明段的審計報告。若是,應特別注意其中與本期會計報表有關的部分。
4、如實施上述審計程序仍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前期會計報表未經獨立審計時,應再實施下列審計程序:
(1)詢問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有關對本期經營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政府新頒布的影響行業(yè)發(fā)展的法規(guī)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2)審閱上期會計記錄及相關資料。注意合法性、公允性、一貫性。
(3)通過對本期會計報表實施的審計程序進行證實。
例如:本期應收賬款的收回或應付賬款的支付,即可視為應收賬款或應付賬款期初余額存在的適當證據。
(4)其他適當的實質性測試程序。
例如:就存貨而言,審閱被審計單位上期存貨盤點記錄及文件,測試期初存貨項目的價值量,以及運用毛利百分比法分析比較。對于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期初余額的審計,通常要檢查期初的有關記錄。在某些情況下,亦可向第三者函證以獲取對期初余額的確認。
5、初次接受國有企業(yè)委托,如前期會計報表未經審計,應盡可能獲取其管轄財政機關對該會計報表的批復。
6、結合上述審計結果,形成對期初余額的審計結論,并確定其對本期審計意見類型的影響。
如期初余額對本期會計報表存在重大影響,但無法對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本期會計報表發(fā)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如期初余額存在嚴重影響本期會計報表的錯報或漏報,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進行調整。如被審計單位不接受建議,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本期會計報表發(fā)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如前任注冊會計師出具了帶說明段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相關事項對本期會計報表的影響。如其影響尚未消除,會計師仍應在審計報告中進行適當反映。
7、證實上期期末存在的或有事項是否已作恰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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