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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會考試《會計》考點精講:第二十六章(2)

更新時間:2012-06-28 09:17:4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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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稀釋每股收益

  (一)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應當考慮的因素

  1.稀釋性潛在普通股

  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是指假設當期轉換為普通股會減少每股收益的潛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應注意兩個問題:

  (1)對于虧損企業(yè)而言,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假設當期轉換為普通股,將會增加企業(yè)每股虧損的金額。如果潛在普通股轉換成普通股,將增加每股收益或是降低每股虧損的金額,可表明該潛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釋性,而是具有反稀釋性,在計算每股收益時,不應予以考慮。

  (2)潛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釋性的判斷標準是看其對持續(xù)經(jīng)營每股收益的影響;也就是說,假定潛在普通股當期轉換為普通股,如果會減少持續(xù)經(jīng)營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續(xù)經(jīng)營每股虧損,表明具有稀釋性。

  一般情況下,每股收益是按照企業(yè)當期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全部凈利潤計算而得;但如果企業(yè)存在終止經(jīng)營的情況,應當按照扣除終止經(jīng)營凈利潤以后的當期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持續(xù)經(jīng)營凈利潤進行計算。只有這樣反映的盈利能力,對未來決策才有意義。

  2.分子的調整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應當根據(jù)下列事項對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進行調整:

  (1)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息。

  (2)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chǎn)生的收益或費用。潛在普通股假定轉換成發(fā)行在外普通股,除了直接導致當期凈利潤發(fā)生變化的調整因素外,還應考慮一些隨之而來的間接影響因素。例如,實行利潤分享和獎金計劃的企業(yè),假定潛在普通股轉換成發(fā)行在外普通股,相關利息費用的減少將導致企業(yè)利潤的增加,進而導致職工利潤分享計劃相關費用的增加,對此,也應當作為一項調減因素對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進行調整。上述調整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及按照稅后影響金額進行調整。對于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金融工具,僅需調整屬于金融負債部分的相關利息、利得或損失。

  【例3】甲上市公司于2010 年1月1日按面值發(fā)行25000萬元的三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固定年利率為2%,利息自發(fā)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為付息日。該批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fā)行結束后18個月以后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債券利息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所得稅稅率為25%。假設不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負債和權益成份的分拆,且債券票面利率等于實際利率。按照公司利潤分享計劃約定,該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按照當年稅前利潤的1%領取獎金報酬。該公司2010 年度稅前利潤為18000萬元,稅后凈利潤為13500萬元。調整凈利潤計算如下:

  調整前凈利潤 13500

  加:減少的利息費用(25000×2%) 500

  減:相關所得稅影響(500×25%) (125)

  減:增加的高管人員獎金(500×1%) (50)

  加:相關所得稅影響(50×25%) 12.5

  調整后稀釋每股收益計算中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 13837.5

  3.分母的調整

  (1)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當期發(fā)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shù)應當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shù)與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fā)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shù)的加權平均數(shù)之和。

  (2)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fā)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shù),應當根據(jù)潛在普通股的條件確定。當存在不止一種轉換基礎時,應當假定會采取從潛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轉換率或執(zhí)行價格。

  (3)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fā)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shù)應當按照其發(fā)行在外時間進行加權平均。

  以前期間發(fā)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當期期初轉換為普通股;當期發(fā)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發(fā)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當期被注銷或終止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當期發(fā)行在外的時間加權平均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當期被轉換或行權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從當期期初至轉換日(或行權日)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從轉換日(或行權日)起所轉換的普通股則計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對于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采用假設轉換法判斷其稀釋性,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1.假設這部分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當期期初(或發(fā)行日)即已轉換成普通股,分母調增發(fā)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shù),分子調增由于減少利息費用而增加的凈利潤。

  2.用增加的凈利潤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數(shù),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與原來的每股收益比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則說明該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稀釋作用,應當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中。

  【例4】甲上市公司2010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25500萬元,期初發(fā)行在外普通股股數(shù)10000萬股,年內普通股股數(shù)未發(fā)生變化。2010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發(fā)行40000萬元的三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為2%,利息自發(fā)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為付息日。

  該批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fā)行結束后12個月以后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即轉股期為發(fā)行12個月后至債券到期日止的期間。轉股價格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債券可轉換為10股面值為1元的普通股。債券利息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所得稅稅率為25%。假設不具備轉股權的類似債券的市場利率為3%。則2010年度稀釋每股收益計算如下:

 ?、倜磕曛Ц独?40 000×2%=800(萬元)

  負債成分公允價值=800÷(1+3%)+800÷(1+3%)2+40800÷(1+3%)3=38868.56(萬元)

  權益成分公允價值=40000-38868.56=1131.44(萬元)

  ②假設轉換所增加的凈利潤=負債成份期初攤余成本38868.56×實際利率3%×(1-25%)=874.54(萬元)

  假設轉換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數(shù)=面值40000/轉股率10=4000(萬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凈利潤874.54/普通股股數(shù)4000=0.22(元)

 ?、塾捎谠隽抗傻拿抗墒找?.22元小于基本每股收益2.55元(25500/10000),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稀釋作用

  稀釋每股收益=調整后凈利潤(25500+874.54)/調整后普通股股數(shù)(10000+4000)=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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