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24):稅務行政處罰
更新時間:2019-06-06 13: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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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法律形式、行政法規(guī)形式、部門規(guī)章形式(有上限)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1.罰款;2.沒收財務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三)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
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縣以上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具處罰主體資格;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
(四)稅務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聽證范圍:是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五)稅務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1.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
2.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稅務行政復議
1.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12項
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必經(jīng)復議。
2.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一級管轄制(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3.稅務行政復議的中止與終止
4.稅務行政復議的和解:4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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