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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第二節(jié)仲裁的適用范圍

更新時間:2017-12-19 09:37:52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37收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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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的適用范圍

  (環(huán)球網校提供仲裁)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 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下列仲裁不適用《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 勞動爭議的仲裁;

  (2) 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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