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答疑如何正確區(qū)分訴訟時效中止和訴訟時效中斷?
問題:如何正確區(qū)分訴訟時效中止和訴訟時效中斷?
解答:
1、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斷僅適用于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而不適用于20年最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1)權利人提起訴訟;(2)權利人在訴訟外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要求;(3)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2、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一定法定事由的發(fā)生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xù)進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中止僅適用于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而不適用于20年最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兩種:
(1)不可抗力。如水災、地震、戰(zhàn)爭等;
(2)其他障礙。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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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斷的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于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fā)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時效繼續(xù)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后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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