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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工程師考試:電力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15-04-09 11:24:5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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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咨詢工程師考試:電力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辦法

  國家能源局3日對外發(fā)布了《電力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辦法》,旨在預防和減少電力事故,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wěn)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

  辦法提出,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該辦法,對電力企業(yè)的電力運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電力建設施工安全、電力工程質量安全、電力應急、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和電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實施監(jiān)督管理。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全國范圍的電力安全生產大檢查,并對重點地區(qū)、重要電力企業(yè)、關鍵環(huán)節(jié)開展重點督查;負責制定電力應急體系發(fā)展規(guī)劃和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專項應急預案,開展重大電力突發(f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分析評估工作。

  辦法明確,電力企業(yè)造成電力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辦法提出,對于拒絕或阻撓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從事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電力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的電力企業(yè),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電力監(jiān)管條例》,對其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辦法還明確,電力企業(yè)發(fā)生電力安全事件后,如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電力安全事件信息,或不及時組織應急處置,或未按規(guī)定對電力安全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并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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