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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證券從業(yè)資格發(fā)行與承銷重難點: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

更新時間:2014-05-30 14:26:3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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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節(jié)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合并

  分類: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吸收合并就是(A+B=A),新設合并就是(A+B=C)

  公司(不是股東通知)應當做出合并之日起10日通知債權(quán)人,30日內(nèi)在報紙至少公告三次。債權(quán)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nèi)有權(quán)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此處年年考)

  (二)分立

  分類: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的概念:法人資格的消失

  1.公司解散時,應當進行必要的清算活動。

  (二)解散的原因(五點)

  5.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quán)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解散的清算

  清算組的規(guī)范運作:

  1.通知債權(quán)人申報債權(quán)。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nèi)通知債權(quán)人,并于60日內(nèi)在報紙上公告。債權(quán)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nèi),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quán)。清算組應當對債權(quán)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quán)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quán)人進行清償。

  2.清算組制訂清算方案。

  3.清償順序(非常重要,經(jīng)?)。公司財產(chǎn)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chǎn),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義務和責任。在清算期間,即使公司存續(xù),也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jīng)營活動。

  5.破產(chǎn)。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chǎn)。

  6.制作、確認清算報告和公告公司終止。

  【例題?判斷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可以解散。

  『正確答案』√

  2014年證券從業(yè)資格《基礎知識》重難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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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證券從業(yè)資格考試標準模擬題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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