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全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考點精選1
1、國務院令493號基本內容
1.1 事故報告的原則
1)時限性原則――及時、立即2)全面性原則――準確、完整、補報3)禁止性原則――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4)逐級上報原則――情況緊急或必要時也可越級上報
1.2 事故報告的主體
1)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2)事故單位負責人;3)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4)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管職責的有關部門;5)安監(jiān)總局、有關部委、省級政府向國務院報告
1.3 事故報告的程序
1)現(xiàn)場有關人員――單位負責人;2)單位負責人――縣級安監(jiān)部門和有關部門;
3)安監(jiān)部門和有關部門――逐級上報;
――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并通知公安、勞動、工會、人民檢察院;
4)特大、重大事故――省部級――國務院;5)較大事故――省級安監(jiān)部門和有關部門;
6)一般事故――市級安監(jiān)部門和有關部門
1.4 事故報告的時限
1)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立即;2)單位負責人――1小時內;3)安全監(jiān)管部門、有關部門――2小時內;4)安監(jiān)總局、有關部委、省級政府向國務院報告――2小時內
1.5 事故報告的內容
1)事故單位概況;2)事故經過和救援情況;3)事故的傷亡人數(shù)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原因和性質;5)事故責任認定和責任者處理建議;
6)防范和整改措施。
另:一是要附具有關證據(jù);二是事故調查組成員要簽名
1.6 接到事故報告后的措施
1)事故單位負責人 ――啟動預案、組織搶救、防止擴大;
2)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 ――趕赴現(xiàn)場、組織救援;
3)有關單位、人員 ――保護現(xiàn)場、保護證據(jù)、做好記錄;
4)公安機關 ――強制措施、立案偵查、追捕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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