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師:行政處罰的種類(7)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lesson$
(一)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jiān)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yè),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xiàn)場安全管理的。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之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一)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的;
(二)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三)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tǒng)一協(xié)調、管理的。
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xié)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四十七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yè)、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組織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xié)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xié)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yè)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五十條礦山企業(yè)的機電設備、安全儀器,未按照下列規(guī)定操作、檢查、維修和建立檔案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定期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檢查、維修和建立技術檔案的;
(二)非負責設備運行人員操作設備的;
(三)非值班電氣人員進行電氣作業(yè)的;
(四)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沒有可靠的絕緣保護和檢修電氣設備帶電作業(y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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