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考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責任
更新時間:2011-12-13 14: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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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都明確規(guī)定了事故報告責任,下列人員和單位負有報告事故的責任:
(一)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
(二)事故發(fā)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lesson$
(四)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事故單位負責人既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的責任,又有向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的責任,最P事故報告是兩條線,實行雙報告帶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既有向上級部門報告事故的責任,又有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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