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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輔導資料:安全生產法總復習67

更新時間:2011-06-16 08:53:1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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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介機構違法行為 $lesson$

  第六十一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由原發(fā)證機構依法撤銷其相應資格。

  6)可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六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6、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所得價款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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