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guī)備考輔導4
行政處罰的原則,是指對行政處罰設定和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行為準則。《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原則作了明確規(guī)定。 $lesson$
(一)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指行政處罰必須嚴格依據法律規(guī)定進行,它是行政活動合法性要求在行政處罰中的具體體現(xiàn)。行政處罰是實施行政管理目標的重要手段,能有效地維護社會公共管理秩序,同時,它又是對相對人進行法律制裁的行為,給相對人的權益帶來不利影響,為保障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的實施必須嚴格控制在法律規(guī)范之下。處罰法定原則包括四個基本要求:
1、處罰設定法定。某一行政處罰行為是否合法不僅取決于是否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范作出,而且還在于其所依據的規(guī)范是否合法,如果行政處罰所依據的規(guī)范本身就違法,必然導致作出的處罰行為違法。行政處罰法律規(guī)范的制定權或者設定權由法律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違背法定設定權的法律規(guī)范,不能作為實施處罰的依據。
2、實施處罰的主體法定。行政處罰的實施必須由具有法定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或者是由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實施。只有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了某種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由某個機關或組織行使,這個機關或組織才能實施處罰,其他任何個人或組織均不得作出處罰行為,且享有處罰權的機關或組織只能在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內實施處罰,不得超越權限,否則處罰行為無效。
第三,處罰依據法定。按照法治的“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過”原則,沒有法律規(guī)范的明確規(guī)定,不能對相對人追究任何法律責任。所以,實施處罰的主體在確定相對人是否構成違反行政法規(guī)范的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時,必須要有法定的依據。
第四,處罰程序法定。作出處罰行為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這是防止行政主體在實施處罰過程中濫用權力,實現(xiàn)實體合法的一個根本保證,也有利于相對人在處罰實施的過程中程序上所應享有的權益得到充分地保障。因而“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二)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與實施要公平正直,沒有偏私。這是處罰法定原則的進一步延伸和補充,處罰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公正、恰當。處罰公正原則體現(xiàn)在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兩方面。實體上的公正,要求行政處罰無論是設定還是實施都要過罰相當,即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在設定處罰上,應區(qū)分各種違法行為,恰當地規(guī)定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處罰種類與具體幅度等;在實施處罰上,應當本著法律的基本精神,符合法律的宗旨,在法定的范圍或幅度內,恰當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公正地對待被處罰者。程序上的公正,要求實施處罰的過程中,處罰主體要給予被處罰人公正的待遇,充分尊重當事人程序上所擁有的獨立人格與尊嚴,避免處罰權的行使武斷專橫。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與實施要向社會公開。只有公開,將處罰的全部活動置于公眾的監(jiān)督之下,才能確保公正的實現(xiàn),它是公正原則的保障。公開原則有兩項基本要求:一是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的規(guī)定要公開,未經公布的規(guī)范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二是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程序必須公開,行政主體在實施處罰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能拒絕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在符合法定條件下,還要舉行聽證會。
(三)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針對行政相對人的一個違法行為,不能給予多次的處罰。行政處罰以懲戒為目的,針對一個違法行為實施了處罰,就已達到了懲戒的目的,如果再對其進行處罰,則是重復處罰,違背了過罰相當,有失公正?!缎姓幜P法》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边@一規(guī)定就是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1、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不能給予兩次以上的同一種類的行政處罰。首先,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一個處罰主體或者多個處罰主體不能根據同一個法律規(guī)范再次作出處罰,如按照某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針對某企業(yè)的一個違法行為,工商機關作出了罰款的處罰后,技術監(jiān)督部門不能再按此法規(guī)也作出罰款處罰。其次,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一個處罰主體或者多個處罰主體不能根據不同的法律規(guī)范作出同一種類的處罰。如針對某企業(yè)的一個違法行為,工商機關按本部門規(guī)章作出罰款決定后,技術監(jiān)督部門則不能根據其它規(guī)章作出罰款的決定。一般情況,一個違法行為觸犯一個法律規(guī)范,但也會出現(xiàn)同時觸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規(guī)范,由于不同的法律規(guī)范調整不同的社會關系,因此其具有不同立法意圖,設定不同的處罰種類,實現(xiàn)不同的處罰目的,因此,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的法律規(guī)范,應當根據不同的規(guī)范分別以予處罰,這不能說是違反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只有當不同的法律規(guī)范,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作出給予同一種類的處罰規(guī)定時,說明它們對此違法進行處罰的所要實現(xiàn)的目的是一樣的,沒有區(qū)別,所以,只要處罰一次就實現(xiàn)了管理目的,不能再次處罰。
2、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實施了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的刑期;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實施了罰款的,應折抵相應罰金。行政處罰與刑罰都是國家對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因而不同類處罰則不能替代,同類處罰則應采取折抵競合方法。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要注意說服教育,糾正違法,實現(xiàn)制裁與教育雙重功能。行政處罰雖然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但行政主體不能只強調制裁,為處罰而處罰,而應加強對當事人的教育,使其真正認識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危害性,從而自覺守法,防止違法行為的再次發(fā)生。根據這一原則,實施處罰時,對有關相對人主動削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等情形的,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于處罰。當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并不是要以教育代替處罰,而放縱違法行為,畢竟教育與處罰具有不同的功能,對違法行為只教育不處罰則完全失去了處罰應有的懲戒作用。
(五)保障權利原則
保障權利原則是指在行政處罰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一原則的基本要求是:不應讓無辜的人遭受處罰,要使違法的人得到公正的處罰,受到違法處罰的人得到補救。為保證其實現(xiàn),法律賦予相對人在處罰的過程中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申請復議權、提出訴訟權以及賠償請求權。這些權利對于實施處罰的行政主體是一種義務,處罰主體處罰的過程中,應當積極地為相對人行使這些權利提供便利,不能隨意加以剝奪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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