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九條釋義
【導讀】本文內(nèi)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發(fā)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的釋義'現(xiàn)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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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發(fā)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fā)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發(fā)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為與事故相關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包括特種設備生產(chǎn)單位、經(jīng)營單位、使用單位及相應的主要負責人等多種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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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一)發(fā)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三、承擔本條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的形式為行政法律責任,包括三方面內(nèi)容:
(一)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主要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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