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置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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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置的規(guī)定: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對此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
1.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環(huán)球網校安全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在事發(fā)現場的從業(yè)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有義務采用任何方式以最快的速度立即報告,既可以逐級報告,也可以越級報告,不得耽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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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搶救并報告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環(huán)球網校安全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報告和搶救中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必須履行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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