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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講義:要約收購

更新時間:2014-06-25 10:19: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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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講義:要約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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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約收購

  1.要約收購的概念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時,繼續(xù)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向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發(fā)出收購要約的方式進行收購的收購。

  投資者選擇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約的,稱之為全面要約;投資者選擇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約的,稱之為部分要約。

  2.要約收購的適用條件

  (1)持股比例達到30%.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或者協(xié)議、其他安排持有或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30%(含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

  (2)繼續(xù)增持股份。在前一個條件下,投資者繼續(xù)增持股份時,即觸發(fā)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義務。

  只有在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時,才適用要約收購。

  3.收購要約的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4.收購要約的撤銷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收購要約的變更

  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xiàn)競爭要約的除外。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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