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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預習:無效民事行為概述

更新時間:2014-01-02 09:10:0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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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預習:無效民事行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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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效民事行為

  1.含義和種類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因而當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的本質特征在于其違法性,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所實施的民事行為違法。下列幾種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但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是其在沒有發(fā)病期間實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條件的,應當認定有效。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這里所稱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其在法律上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復原狀。即恢復到無效民事行為發(fā)生之前的狀態(tài),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2)賠償損失。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即指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4)其他制裁。對行為人實施無效民事行為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利益,依法需要給予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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