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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預習:無效合同

更新時間:2013-12-06 08:48:4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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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預習:無效合同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預習:合同訂立形式

  環(huán)球網校希望考生在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前,可以簡單輕松的進行一些知識點的預習。還有更多試題及技巧敬請期待!

  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2.情形:(合同有“硬傷”)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注意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是可撤銷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注意2】不包括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

  (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7)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營規(guī)定的。

  【注意3】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

  3.處理

  (1)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

  (2)賠償損失: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賠償,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各自承擔;

  (3)收歸國家所有:當事人惡意串通的合同。

  4.部分無效的情況: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

  (1)約定了免除或限制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應承擔責任的條款的合同;

  (2)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傷害責任條款的合同;

  (3)約定了違法的違約責任或解決爭議的方式;

  (4)約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的責任條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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