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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每日一練:匯票

更新時間:2013-09-18 09:57:5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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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每日一練: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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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答題

  1、某日,A簽發(fā)一張商業(yè)匯票給收款人B,匯票記載的金額為人民幣 8萬元,B依法承兌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C獲得該匯票的第2天,因車禍而死亡,該匯票由其唯一的繼承人D獲得。D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并依法提供了繼承該票據(jù)的有效證明,E獲得該匯票之后,將匯票金額改為人民幣18萬元,并背書轉讓給F,F(xiàn)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G。G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在審查該匯票后拒絕付款,理由是:(1)該匯票背書不連續(xù)。因為,C受讓該匯票時,是該轉讓行為的被背書人,而在下一次背書轉讓中,背書人不是C,而是D。(2)該匯票金額已被變造。隨即,付款人做成退票理由書,即為退票。

  要求:根據(jù)上述事實及有關規(guī)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1)付款人可否以背書不連續(xù)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為什么?

  (2)G可以向本例中的哪些當事人行使追索權?

  (3)對此因變造而退票的行為,如何界定當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正確答案】

  (1)付款人不得以背書不連續(xù)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因為,盡管C受讓該匯票時,是該行為的被背書人,而在下一次背書轉讓中,背書人不是C,而是D,但是,D系以繼承方式從C處合法獲得該匯票,是該匯票的權利人,只要其提供了有效證明,便可行使相應的權利,將該匯票轉讓給他人。因此,付款人不能以該匯票背書不連續(xù)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

  (2)依照《票據(jù)法》的有關規(guī)定,G可向其一切前手及付款人(因付款人已承兌該匯票)行使追索權,故G可以向A、B、D、E、F及付款人之一或數(shù)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權。

  (3)根據(jù)《票據(jù)法》的有關規(guī)定,票據(jù)的變造應依照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或之后判定當事人的責任。A、B、D的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故應就該匯票當時記載的人民幣8萬元承擔責任,付款人亦應對此承擔責任;E為變造人,應對所造文義負責,即人民幣 18萬元承擔責任; F簽章在變造之后,亦應對人民幣18萬元負責。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財務管理》每日一練: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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