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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可撤銷合同概述

更新時間:2013-07-22 09:11:5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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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可撤銷合同概述1.可撤銷合同的界定2.撤銷請求權(quán)3.撤銷的效力4.撤銷權(quán)的消滅

  可撤銷合同概述

  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沙蜂N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中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guī)定:“行為人對行為內(nèi)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guān)予以變更或者撤消。

  1.可撤銷合同的界定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2.撤銷請求權(quán)

  (1)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權(quán)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2)脅迫、欺詐、乘人之危:只有受損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銷請求權(quán)

  3.撤銷的效力

  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銷后,視同無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無效。

  4.撤銷權(quán)的消滅

  (1)具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yīng)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quán),撤銷權(quán)消滅。

  (2)具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quán)的,撤銷權(quán)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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