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抗辯權(quán)
更新時間:2013-07-10 09: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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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經(jīng)濟法》:抗辯權(quán)1.同時履行抗辯權(quán)2.后履行抗辯權(quán)3.不安抗辯權(quán)
抗辯權(quán)概述
1.同時履行抗辯權(quán)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quán)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quán)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辯權(quán)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quán)拒絕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quán)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quán),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谵D(zhuǎn)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蹎适虡I(yè)信譽;
?、苡袉适Щ蛘呖赡軉适男袀鶆漳芰Φ钠渌樾?。
(2)解除合同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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