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其應納稅額運用扣稅法計算。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1.當期銷項稅額的確定
銷項稅額是當期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依其銷售額和法定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其計算公式為:
當期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或:當期銷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1)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所謂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偈芡屑庸飨M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谕瑫r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弁瑫r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茕N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2)如果銷售收入中包含了銷項稅額,則應將含稅銷售額換算成不含稅銷售額。這是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在計稅的銷售額中不能含有增值稅稅款,否則就會違背其“中性”特點,構成重復征稅。屬于含稅銷售收入的有普通發(fā)票的價款、零售價格、價外收入、非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
不含稅銷售額的計算公式為: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3)混合銷售行為依法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的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的合計。
(4)納稅人有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侔醇{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郯唇M成計稅價格確定。
其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如該貨物屬于征收消費稅的范圍,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成本”分為兩種情況:①銷售自產(chǎn)貨物的為實際生產(chǎn)成本;②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俺杀纠麧櫬省备鶕?jù)規(guī)定統(tǒng)一為10%,但屬于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成本利潤率。
(5)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且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稅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屬于應并入銷售額征稅的押金,在將包裝物押金并入銷售額征稅時,需要先將該押金換算為不含稅價,再并入銷售額征稅。包裝物押金不應混同于包裝物租金,包裝物租金在銷貨時,應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6)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fā)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7)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以舊換新銷售,是指納稅人在銷售過程中,折價收回同類舊貨物,并以折價款部分沖減貨物價款的一種銷售方式(金銀首飾除外,可以按照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8)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貨物。以物易物,是指購銷雙方不是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實現(xiàn)貨物購銷的一種方式。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fā)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guī)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應分別開具合法的票據(jù))。
(9)油氣田企業(yè)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提供生產(chǎn)性勞務,應當在勞務發(fā)生地按3%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在勞務發(fā)生地預繳的稅款可從其應納增值稅中抵減。
2.當期進項稅額的確定
準予抵扣 |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
不準抵扣 |
?。?FONT face=宋體>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
當期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當期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已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它主要體現(xiàn)在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或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上。
3.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時限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shù)據(jù))申請稽核比對。
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4.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計算(對一般納稅人)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 |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
銷售自產(chǎn)的貨物,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不抵扣進項稅額 |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6%) |
銷售貨物,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不抵扣進項稅額 |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其應納稅額的計算不適用扣稅法,而是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銷售額,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即為不含稅銷售額。
1.對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采取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要分離出不含稅銷售額,其計算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2.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三)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進口貨物的納稅人,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均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如果進口的貨物不征消費稅,則上述公式中的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
如果進口的貨物應征消費稅,則上述公式中的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消費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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