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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更新時間:2013-03-05 09:10:4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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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l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l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環(huán)球網校為了方便各位同學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學習階段已經開始,小編特此整理搜集了關于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希望廣大考生通過考前的日積月累,以此來幫助大家鞏固知識點,成功獲得初級會計職稱。

  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一)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l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l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者有法律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特定情形下,勞動者可以在服務期內依照法律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三)保守商業(yè)秘密和競業(yè)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竟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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