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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知識點:營業(yè)稅納稅地點

更新時間:2013-01-21 09:30:3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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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總結:營業(yè)稅納稅地點

  詳解營業(yè)稅納稅地點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yè)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5、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fā)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6、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7、各航空公司所屬分公司,無論是否單獨計算盈虧,均應作為納稅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yè)稅。

       提示:納稅地點的基本規(guī)定:

  (1)一般勞務機構地,外省勞務發(fā)生地;

  (2)一般建筑發(fā)生地,跨省建筑機構地;

  (3)無形資產機構地,房屋、土地所在地(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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