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習之 契稅法律制度(9)
五、計稅依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4、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例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例題】按照我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下列有關資源稅課稅數量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開采或者生產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B、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C、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以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D、不能準確確定的,以稅務機關折算的數量為計稅依據
答案:BCD
解析:此題考核點是測試資源稅關于如何確定計稅依據的規(guī)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因此選項A是錯誤的。
六、應納稅額計算
1、資源稅采用從量定額征收,稅率為定額稅率。
2、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例題13•計算題】某礦山11月份開采非金屬礦3萬噸(單位稅額8元/噸),其中銷售了2萬噸,自用0.5萬噸。計算該礦山11月份應納資源稅稅額。
解析:根據資源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礦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應納資源稅稅額=(2+0.5)×8=20(萬元)
提示1:納稅人開采或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征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征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提示2: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單獨核算征稅數量;為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征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免稅。
七、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地點
(一)納稅時間――同增值稅
(1)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例題】根據資源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關于資源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8年)
A、采用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為發(fā)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B、采用預收貨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C、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D、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的當天
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1、凡是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3、如果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屬于跨省開采,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4、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也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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