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習之 契稅法律制度(1)
第四節(jié) 契稅法律制度 $lesson$
契稅,是指國家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一定比例,向權屬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nèi)承受(獲得)“土地、房屋權屬”(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
提示:契稅是針對“承受方”征收的,外國企業(yè)和外商投資企業(yè)也是契稅的納稅義務人。
【例題1】契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nèi)轉讓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 )(2008年)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契稅的納稅人。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nèi)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即由承受方繳納契稅,而不是轉讓方繳納契稅。
【例題2】下列屬于契稅納稅義務人的有( )。
A、土地、房屋抵債的抵債方
B、房屋贈與中的受贈方
C、房屋贈與中的贈與方
D、土地、房屋投資的投資方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契稅的納稅人。契稅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nèi)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單位和個人。選項ACD均為轉讓方。
二、征稅范圍(重點)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提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nóng)村集體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提示: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稅稅率暫統(tǒng)一下調(diào)到1%。
4、贈與
5、交換
6、特殊――視同轉移:(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4)以預購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解釋:企業(yè)破產(chǎn)清算期間,債權人承受破產(chǎn)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非債權人承受破產(chǎn)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提示:土地、房屋權屬的典當、繼承、出租、抵押,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例題】下列各項中,屬于契稅征收范圍的是( )。
A、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
B、將自有房屋抵押
C、接受他人贈與的房屋
D、接受他人房屋作價投資入股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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