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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級經濟法》:相關財政法律制度(11)

更新時間:2010-06-30 08:35:3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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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guī)定的行為

  (1)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2)以虛報、冒領、關聯(lián)交易等于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3)違反規(guī)定超概算投資;

  (4)虛列投資完成額。

  4、公款私存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法律責任:

  (1)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2)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例題】根據(jù)《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對單位處以( )的罰款。

  A、2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C、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D、3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答案:C

  (三)財政執(zhí)法主體的權限和手段

  1、要求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予以配合的權利

  2、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銀行存款的權利

  提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jiān)察機關在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查詢存款時,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jiān)察機關簽發(fā)的查詢存款通知書,并負有保密義務。

  3、先行登記保存證據(jù)的權利

  4、責令停止財政違法行為、暫停撥付財政撥款的權利

  5、公告財政違法行為處理、處罰、處分決定的權利

  6、撤銷榮譽稱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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