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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級經濟法》: 合同法律制度(14)

更新時間:2010-04-06 10:10:1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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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抵押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一)抵押財產

  1、可以抵押的財產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解釋: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解釋: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只要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有效。

  (6)交通運輸工具。

  2、不能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解釋: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耕地不能抵押);

  (3)學校、醫(yī)院、幼兒園等以共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

  解釋:當事人以其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解釋: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查封、扣壓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3、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shù)男Я?。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4、 共有財產

  (1)“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2)“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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