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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 經(jīng)濟法概論(14)

更新時間:2010-03-31 09:34:1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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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訴訟時效

  1、 訴訟時效期間有下列幾種: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偕眢w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模?/p>

 ?、诔鍪圪|(zhì)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垩痈痘蛘呔芨蹲饨鸬模?/p>

 ?、芗拇尕斘锉粊G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前面所講的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20年就是法律保護的最長期限,故也稱絕對時效期間。轉(zhuǎn)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例題1】張某與房東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1年,租期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先預付半年租金,第6個月期滿時(2004年2月28日)再支付其余租金。經(jīng)履行法定程序后,張某按期搬入住房。但2004年2月28日,張某并未支付其余租金。2004年8月,張某在仍未支付其余租金的情況下突然搬出了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已知薛某從未向張某追要過其余租金。分析薛某為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應在什么時間內(nèi)主張自己的權利?

  【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張某應支付其余房租的時間為2004年2月28日.因此薛某應在2005年2月28日之前主張自己的權利.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

  【例題2】在如【例題1】中,如果2005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死亡,其子女和其保姆為爭奪繼承權訴至法院。2005年5月10日,法院二審做出判決。則薛某的繼承人向張某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

  解析:薛某向張某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到2005年2月28日止,但在訴訟時效屆滿的最后6個月內(nèi)(2005年1月10日),薛某忽然患病去世,無法確定繼承人,也就無法繼續(xù)行使其權利,所以其訴訟時效在2005年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復繼續(xù)計算,則薛某的繼承人應在6月30日之前主張支付房主的權利。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A、當事人提起訴訟;B、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例題3】在如【例題2】中,如果2004年6月1日,在薛某多方追討下,張某寫下保證書,保證2004年7月31日之前付清房租,但到期來未支付。則薛某主張租金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

  解析:由于薛某主張權利,張某答應于2004年7月31日之前支付所欠房租,因此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從2004年8月1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所以薛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2004年8月1日起到2005年7月31日起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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