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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第一章(5)

更新時間:2010-01-13 09:34:3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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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解釋: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轉自環(huán) 球 網 校edu24ol.com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解釋:居間行為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的作用僅限于“傳話筒”,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因此,居間行為不屬于代理。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1、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也適用于法律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如申請行為、申報行為、訴訟行為)。

  2、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行為性質必須有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不能代理。

  【例題1】下列行為中,不屬于代理行為的是( )。

  A、居間行為

  B、行紀行為

  C、代人保管物品行為

  D、保險公司業(yè)務員的攬保行為

  【答案】ABC

  【例題2】代書遺囑是訂立遺囑的一種方式,因此立遺囑可以代理。( )

  【答案】×轉自環(huán) 球 網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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