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法基礎》預習:經濟法概論(7)
六、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1)市場主體組織關系,如企業(yè)和非企業(yè)性經濟組織。
(2)市場運行調控關系,如關于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產品質量、價格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所涉及的關系。
(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主要包括產業(yè)調節(jié)、計劃、國有資產管理、交通、電信、能源、自然資源、環(huán)境保護以及科學技術等方面的關系。轉自環(huán) 球 網 校edu24ol.com
(4)社會保障關系。
【例題】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有( )。
A、宏觀經濟調控關系 B、財產繼承關系
C、市場主體調控關系 D、社會分配關系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財產繼承關系不屬于經濟法調整的對象,而屬于民法調整的對象。
第二節(jié)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1、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fā)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xié)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guī)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轉自環(huán) 球 網 校edu24ol.com
【例題】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 (2007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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