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39:抵押
更新時間:2020-07-15 13:23:25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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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考點39】抵押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不轉移抵押物占有)。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2、不能抵押的財產:土地所有權;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注意】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提示】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抵押權實現(xiàn)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變價,但對新增房屋變價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3、重復抵押: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價款依照下列規(guī)定清償:
(1)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2)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3)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留置權>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質權: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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