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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中級經濟法》調整(刪除、新增)內容:第六章增值稅法律制度

更新時間:2020-06-04 09:57:15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84收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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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中級會計學習進行中,為了讓考生更好掌握今年教材調整部分,環(huán)球網校小編提示“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中級經濟法》調整(刪除、新增)內容:第六章”本文詳細介紹了第六章刪除、增加內容,發(fā)現今年教材變動真不少!有些章節(jié)直接刪除,趕緊了解下新調整內容吧!

編輯推薦:2020年度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輔導教材各章主要參考法規(guī)索引

2020年度全國會計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經濟法》調整修訂主要內容

頁碼 行數 調整內容
262 9 調整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稅辦法,并且一般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基于增值稅征收管理中一般納稅人與小規(guī)模納稅人之間客觀存在的經濟往來的情況,小規(guī)模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也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系統(tǒng)自行開具(其他個人除外)。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70 4 “稅率為16%”調整為:“稅率為13%”
270 6 調整為:稅率為9%
278 4 增加:(4)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①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5)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加計抵扣進項稅額。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①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guī)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qū)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②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③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④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⑤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6)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①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第一,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6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第二,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第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第四,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第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②這里的“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③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④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⑤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⑥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規(guī)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x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上述第①項第一點規(guī)定的連續(xù)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⑦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⑧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xù)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部分先進制造業(yè)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286 19 增加:41.農村電網維護費;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42.生產銷售有機肥、農膜。
      43.批發(fā)零售種子、種苗、農藥、農機。
      44. 2020年12月31日前,企業(yè)集團內單位(含企業(yè)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
288 7 增加:(六)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稅收優(yōu)惠
小規(guī)模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guī)模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fā)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七)冬奧會和冬殘奧會贊助的稅收優(yōu)惠
對贊助企業(yè)及參與贊助的下屬機構根據贊助協(xié)議及補充贊助協(xié)議向北京冬奧組委免費提供的,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有關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服務,僅限于贊助企業(yè)及下屬機構與北京冬奧組委簽訂的贊助協(xié)議及補充贊助協(xié)議中列明的服務。
贊助企業(yè)及下屬機構應對上述服務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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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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