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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每日一練(11月12日)

更新時間:2019-11-12 14:15:49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79收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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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預習階段已開始,環(huán)球網校小編分享“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每日一練(11月12日)”本文分享1道經濟法試題,希望考生在預習階段學習教材內容時配合今日每日一練,供練習。

編輯推薦: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每日一練匯總(2019年11月)

簡答題

1、2015年9月,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資設立甲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甲公司)。公司章程規(guī)定:(1)公司注冊資本 500 萬元。(2)趙某、錢某、孫某各以現(xiàn)金 90 萬元出資;李某以自有房屋作價 100 萬元出資;周某以專利權作價 130 萬元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在 6 個月內繳足,非貨幣出資財產轉移手續(xù)在 6 個月內辦理完畢。(3)股東享有均等表決權。公司成立后,李某按期辦理了出資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xù),但一直未將房屋交付公司。2016 年 10 月,甲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趙某、錢某、孫某贊成,李某和周某反對。趙某認為,李某未將出資房屋交付公司,不得行使表決權。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均等行使表決權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2)趙某主張李某不得行使表決權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能否通過?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見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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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甲公司章程約定各股東均等享有表決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本題中,公司章程對表決權有特別規(guī)定,各股東可以均等享有表決權。

(2)趙某主張李某不得行使表決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出資人已經就前述財產出資,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甲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可以通過。根據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 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本題中,李某不享有表決權,享有表決權的 4 人中有 3 人同意,超過 2/3,故該決議可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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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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