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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真題及答案(9月7日網友版):綜合題

更新時間:2019-09-11 15:01:18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1223收藏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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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結束,環(huán)球網校小編分享“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真題及答案(9月7日網友版):綜合題”本文是由學員提供,本文主要分享中級經濟法真題綜合題型,考生抓緊核對真題、預估分數,本試題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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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本試題由學員反饋,本文提供部分試題,僅供參考!

五、綜合題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真題及答案(9月7日網友版):綜合題

(2)陳某的抗辯(1)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陳某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說明理由

(4)丁修理廠的主張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5)乙公司能否在戊公司購買的生產設備上行使抵押權?說明理由

(6)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說明理由

答案:

(1)乙公司可以同時要求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根據規(guī)定,出錯人和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題目中,逾期年利率15%,違約金折合年利率3%,合計未超過24%可以一并主張

(2)陳某的抗辯(1)主張成立,根據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題目中是債務人自己提供的抵押,因此應當先就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不足清償的,不再找保證人承擔責任。

(3)陳某不享有先訴抗辯權。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4)丁修理廠的主張成立。根據規(guī)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5)乙公司不能在戊公司購買的生產設備上行使抵押權。根據規(guī)定,動產浮動抵押無論是否辦理抵押登記,均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6)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根據規(guī)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題目中出租時,甲書面通知丙該廠房已抵押,因此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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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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