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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每日一練(4月26日)

更新時間:2019-04-26 09:31:06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135收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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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階段已開始,為了讓考生更好掌握做題思路,環(huán)球網(wǎng)校小編特分享“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每日一練(4月26日)”,小編會每天會為大家提供定量好題。希望對考生在學習過程中有所幫助。

編輯推薦: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每日一練匯總(4月26日)

單項選擇題

1、陳某在 8 月 1 日向李某發(fā)出一份傳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積 90 平方米,價款260 萬元,合同訂立 7 日內(nèi)一次性付款,如欲購買請在 3 日內(nèi)回復。李某當日傳真回復,表示同意購買,但要求分期付款,陳某未回復。8 月 3 日李某再次給陳某發(fā)傳真,表示同意按照陳某傳真的條件購買,陳某仍未回復。下列關于陳某、李某之間合同成立與否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是( )。

A.李某的第二次傳真回復為新要約,陳某未表示反對,合同成立

B.李某的兩次傳真回復,均為新要約,合同不成立

C.李某的第二次傳真回復為承諾,合同成立

D.李某的第一次傳真回復為承諾,合同成立

2、3 月 1 日,甲公司經(jīng)理趙某在產(chǎn)品洽談會上遇見錢某,錢某告知趙某其所在公司欲出售一批鋼材,趙某要求錢某給甲公司發(fā)一份要約。3 月 2 日,錢某用快遞給甲公司發(fā)出要約,收件人為趙某,3 月 3 日快遞被送往甲公司傳達室,3 月 5 日趙某出差歸來,傳達室將快遞送給趙某,3 月 6 日趙某拆閱快遞內(nèi)容。該要約生效的時間是( )

A.3 月 6 日

B.3 月 2 日

C.3 月 5 日

D.3 月 3 日

3、陳某以信件發(fā)出要約,信件未載明承諾開始日期,僅規(guī)定承諾期限為 10 天。5 月 8日,陳某將信件投入郵箱;郵局將信件加蓋 5 月 9 日郵戳發(fā)出;5 月 11 日,信件送達受要約人李某的辦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 5 月 15 日才知悉信件內(nèi)容。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該承諾期限的起算日為( )。

A.5 月 8 日

B.5 月 9 日

C.5 月 11 日

D.5 月 15 日

4、2017 年 4 月 24 日,甲向乙發(fā)出函件稱:“本人欲以每噸 5000 元的價格出售螺紋鋼100 噸。如欲購買,請于 5 月 10 日前讓本人知悉。”乙于 4 月 27 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購買。但由于投遞錯誤,乙的回函于 5 月 11 日方到達甲處。因已超過 5 月 10 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會乙,而將鋼材另售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鋼材買賣合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乙之間的合同未成立,甲對乙不承擔任何責任

B.甲、乙之間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權要求甲賠償信賴利益損失

C.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權以承諾遲到為由撤銷要約

D.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權要求甲履行合同

5、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方式?jīng)]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且無法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履行。該方式是( )。

A.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

B.有利于債權人的方式

C.有利于債務人的方式

D.有利于總體經(jīng)濟效益的方式

答案在下一頁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每日一練(4月26日)做的如何?想獲取更多試題,可點擊“免費下載”后進入下載頁面。環(huán)球網(wǎng)校小編及時為廣大考生分享中級經(jīng)濟法模擬試題、中級經(jīng)濟法歷年真題。

編輯推薦: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每日一練匯總(4月26日)

1、

【答案】B

【解析】(1)李某 8 月 1 日的回復將付款方式修改為“分期付款”,屬于對要約作了實質(zhì)性變更,應視為新要約,同時,陳某的原要約失效;(2)李某 8 月 3 日的傳真將其 8 月 1 日的“新要約”進一步修改為“一次性付款”,產(chǎn)生了另一個新要約,但由于陳某對李某 8 月 3 日的新要約并未答復同意,合同尚未成立。

2、

【答案】D

【解析】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3 月 3 日為到達時間。

3、

【答案】B

【解析】陳某未在信件中載明承諾開始日期,承諾期限應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5 月 9 日)開始計算。

4、

【答案】D

【解析】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如投遞錯誤)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在本題中,甲應當及時通知乙承諾已經(jīng)遲到且不接受,否則,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且生效,乙有權要求甲依約履行。

5、

【答案】A

【解析】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方式?jīng)]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且無法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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