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南省中級會計師報名條件
編輯推薦:2016年中級會計師報名時間3月1日至31日
考試報名條件
(一)基本報名條件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品質;(2)認真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4)具備會計從業(yè)資格,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二)具體報名條件
報名參加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茖W歷,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yè),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
(5)取得博士學位。
上述有關學歷(學位),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有關會計工作年限,是指報考人員取得規(guī)定學歷前后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對通過全國統(tǒng)一考試,取得經濟、統(tǒng)計、審計專業(yè)技術初、中級資格,并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
報考人員應根據報名條件規(guī)定,提交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學歷或學位證書、相關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明(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中國臺灣居民應提交《中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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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中級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6年中級會計師報名繳費時間3月1日至4月5日
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報名條件公布
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科目公布
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時間公布:9月10日至12日
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務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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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中級會計師報名、考試信息公布啦,環(huán)球網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fā)布的“201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中級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級資格(含無紙化試點地區(qū))、高級資格考試于9月10日—12日舉行。3月1日至31日,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通過“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會計行業(yè)管理網”開通中、高級資格考試報名系統(tǒng);繳費系統(tǒng)開通時間為3月1日—4月5日。具體通知如下
關于201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中、高級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會考〔2015〕2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經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決定,201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中、高級資格考試定于2016年9月舉行。中級資格考試,在2015年基礎上積極擴大無紙化試點范圍;未開展無紙化試點的地區(qū)采用紙筆方式。高級資格考試,采用開卷紙筆方式,F(xiàn)就2016年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報名
(一)基本條件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品質;(2)認真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4)具備會計從業(yè)資格,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二)具體條件
1.中級資格
報名參加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取得大學?茖W歷,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yè),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5)取得博士學位。
上述有關學歷(學位),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有關會計工作年限,是指報考人員取得規(guī)定學歷前后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對通過全國統(tǒng)一考試,取得經濟、統(tǒng)計、審計專業(yè)技術初、中級資格,并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
報考人員應根據報名條件規(guī)定,提交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學歷或學位證書、相關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明(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中國臺灣居民應提交《中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材料。
2.高級資格
申請參加高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會計專業(yè)職務試行條例》規(guī)定的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基本條件。(2)省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中央單位批準的本地區(qū)、本部門申報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報考人員應根據各省具體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二、考試科目
(一)中級資格:考試科目為《財務管理》、《經濟法》和《中級會計實務》。
(二)高級資格: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
參加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xù)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中級資格證書。參加高級資格考試并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人員,由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核發(fā)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
三、考試大綱
使用全國會計考辦印發(fā)的201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大綱。
四、考試時間及考務日程
(一)考試時間
中級資格(含無紙化試點地區(qū))、高級資格考試于9月10日—12日舉行。
中級資格《財務管理》科目考試時長為2.5小時,《經濟法》科目考試時長為2.5小時,《中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3小時。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3.5小時。
中級資格各科目具體考試時間如下: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及科目 |
考試批次及方式 |
9月10日 (星期六) |
9:00-11:30 財務管理 |
紙筆及 第一批次無紙化
|
14:00-16:30 經濟法 |
||
9月11日 (星期日) |
9:00-12:00 中級會計實務 |
|
14:00-16:30 財務管理 |
第二批次無紙化 |
|
9月12日 (星期一) |
9:00-11:30 經濟法 |
|
14:00-17:00 中級會計實務 |
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日期為9月11日,考試時間為9:00—12:30。
(二)考務日程
1.2016年1月31日前,擬開展中級資格無紙化考試試點的省(區(qū)、市),上報試點申請報告。中級資格無紙化考試試點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2.2016年3月31日前,各地考試管理機構完成本地區(qū)2016年度中、高級資格考試報名工作。3月1日至31日,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通過“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會計行業(yè)管理網”開通中、高級資格考試報名系統(tǒng);繳費系統(tǒng)開通時間為3月1日—4月5日。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在上述時間內自行確定本地區(qū)的具體報名時間及次數。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及早公布本地區(qū)2016年度中、高級資格考試級別、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報名日期、報名方法等考試相關事項。
3.2016年8月5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向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送《201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設置及試卷預訂表(中、高級)》(見附件1)。中級資格無紙化試點地區(qū),報送中級資格無紙化考試批次表(見附件2)。
4.2016年8月15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公布本地區(qū)中、高級資格考試準考證網上打印起止日期。
5.2016年9月10日-12日組織中、高級會計資格考試(含中級資格無紙化考試)。
6.2016年9月25日前,召開全國評卷工作會議,部署中、高級資格考試評卷工作,印發(fā)主觀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2016年繼續(xù)在全國實行網上評卷,并穩(wěn)步推進集中網上評卷的試點工作。
7.2016年10月15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組織完成本地區(qū)中、高級資格考試評卷工作,向全國會計考辦(分送財政部會計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司)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同時報送評卷數據(光盤),并附本地區(qū)評卷工作書面報告。
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在評卷過程中,應注意排查雷同試卷,對疑似雷同的試卷,應組織老師進行甄別、判定;情況屬實的,按照《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社部令第12號)處理。
8.2016年10月25日前,完成評卷抽查驗收工作,下發(fā)考試成績數據光盤并在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公布。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同時公布本地區(qū)考試成績、咨詢電話和電子郵箱。考試成績公布后,如考生對分數提出疑義,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向考生提供相關科目的明細分值。
9.2016年11月30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完成考試試卷等有關資料的封存、登記和歸檔工作,并向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送2016年度考試工作總結。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考試管理機構應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程序組織網上報名工作,嚴格把握報名條件,認真負責地做好報名資格的審查工作。
(二)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于考試開始5日前完成對監(jiān)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培訓等各項考前準備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擊作弊活動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達到高級會計資格考試全國合格標準的人員,可在3年內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
各地區(qū)、各中央單位可根據本地區(qū)、本部門會計人員的實際情況,在全國會計考辦確定的使用標準范圍內,確定本地區(qū)、本部門2016年度評審有效的使用標準,并報全國會計考辦備案。
(四)各級考試管理機構要本著以考生為本的原則,提高服務意識,認真負責,精心做好各環(huán)節(jié)考務工作,確保2016年度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各項工作圓滿完成。
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
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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