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案例分析:2011年吉林通化如家快捷酒店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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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1 日 3 時 24 分,吉林省通化市如家快捷酒店因人為放火發(fā)生火災,造成 10 人死亡、3 人重傷、23 人住院觀察?;馂陌l(fā)生后,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孟建柱批示:抓緊查清原因,妥善做好善
后工作。吉林省委、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廳及省公安消防總隊有關領導先后趕到火場,組織指揮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一、起火單位基本情況
如家快捷酒店位于通化市東昌區(qū)勝利路 1 號,所在建筑物產權單位歸屬于通化市雙龍集團,法人為盧某,主體建筑共八層,其中地下一層,地上七層,標準層建筑面積為 1100 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為 8500 平方米,高 28 米。該建筑物東為勝利路,南為新站路,西為渾江,北臨婦幼保健院,內部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高位水箱、機械防排煙系統(tǒng)、正壓送風系統(tǒng)、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系統(tǒng)、柴油發(fā)電機、防火門、滅火器、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消防設施,并且每層配備了 1 個緩降器。發(fā)生火災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自動噴淋系統(tǒng)全部啟動。雙龍集團將該建筑物分別出租給四家經(jīng)營單位,其中如家快捷酒店位于三至七層,建筑面積 6000 平方米,共有 116 間客房,
當日入住約 200 人;南波萬歌廳位于二層,建筑面積 1100 平方米;老關東酒店位于一層,建筑面積 700 平方米;coco 國際酒吧位于地下一層,建筑面積 390 平方米。二、消防監(jiān)督管理情況
(一)消防行政審批情況
雙龍大廈于 2001 年 12 月 20 日通過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隊消防驗收合格投入使用。老關東大酒店于 2003 年 3 月 28 日通過消防驗收。南波萬歌廳于 2005 年 8 月 23 日通過通化市東昌區(qū)公安消防大
隊消防設計審核,同年 11 月 4 日通過消防驗收。coco 國際酒吧酒吧于 2007 年 12 月 24 日通過通化市東昌區(qū)公安消防大隊審核,2008 年 1 月 20 日通過消防驗收。如家快捷酒店于 2008 年 5 月 12日通過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隊消防設計審核,同年 8 月 13 日通過內部裝飾裝修消防設計審核。
(二)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情況
依據(jù)《吉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該酒店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單位規(guī)模,如家快捷酒店、南波萬歌廳和 coco 國際酒吧為東昌區(qū)公安消防大隊二級列管單位,老關東酒店為三級列管單位。按照《消防法》和《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有關要求,大隊監(jiān)督員對 3 家重點單位實施了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共開展 9 次檢查,對南波萬歌廳存在的遮擋消火栓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實施當場處罰 500 元。2010 年,東昌區(qū)公安消防大隊按照“四個能力”建設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達標標準,對該大樓主體建筑內的如家快捷酒店、南波萬歌廳、coco 國際酒吧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及管理人員開展了消防培訓,督促上述單位分別制定完善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項規(guī)章制度,對建筑內所有消防設施全部配備了標牌,3 家單位 2010 年底通過“四個能力”達標驗收。
三、起火經(jīng)過和撲救情況
5 月 1 日 3 時 24 分,雙龍大廈發(fā)生火災,市公安消防支隊接到報警后立即調集市區(qū)及外縣 5 個消防中隊、2 個企業(yè)專職消防隊,共計 30 輛消防車、138 名消防人員趕赴現(xiàn)場進行撲救。
3 時 30 分,轄區(qū)新風路消防中隊和東昌路消防中隊相繼到達現(xiàn)場。經(jīng)偵察發(fā)現(xiàn):樓內有大量人員被困、火勢已蔓延至東南角如家快捷酒店的大門口及上部裝飾、樓內充斥著大量高溫濃煙。中隊指揮員立即向支隊報告情況請求增援。同時,新風路中隊成立 2個救人組、2 個滅火組,東昌路中隊成立 3 個救人組、1 個供水組立即展開戰(zhàn)斗。其中,2 個救人組從二層向上搜索營救被困人員,1個救人組利用舉高消防車從外部營救被困人員,其他 2 個救人組從建筑西側樓梯進入,從三層向上搜索營救被困人員;1 個滅火組利用 1 支水槍沿東南角如家快捷酒店入口和東南角樓梯實施內攻近戰(zhàn)滅火,1 個滅火組利用 1 支水槍從南側老關東飯店正門進入,沿中北部位樓梯進攻至二層和四層,阻截火勢橫向水平和向樓上蔓延;供水組負責火場供水。3 時 35 分,支隊值班領導及全勤指揮部人員到達火災現(xiàn)場,立即成立現(xiàn)場作戰(zhàn)指揮部,并迅速作出部署:1、堅持“救人第一”的指導思想,集中力量利用室內封閉樓梯和外部的舉高車同時營救被困人員;2、控制火勢蔓延,控制火勢沿縱向和水平方向蔓延;3、做好警戒,防止人員返回尋找親人或取個人物品;4、加強火場排煙,開啟西側樓梯間和賓館內的所有外窗,為救人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5、做好火場供水,確保供水不間斷;6、與 120 急救部門做好交接,做好被救人員的登記;7、通知公安交警部門立即對現(xiàn)場實施交通管制。
隨后,特勤消防中隊、桃源路消防中隊和通化縣消防中隊及東昌區(qū)消防大隊、二道江區(qū)消防大隊、通化縣消防大隊的執(zhí)勤力量相繼到達現(xiàn)場。按照現(xiàn)場作戰(zhàn)指揮的部署,特勤中隊成立 4 個救人組,1 個救人組利用舉高消防車從外部救人,3 個救人組從建筑西側樓梯進入樓內營救四層以上的被困人員;桃源路中隊成立2 個救人組,從七層向下逐層營救被困人員,同時派消防車占領如家快捷酒店后側洗車場位置,出 1 支水槍撲救突破三層北側外窗口的火勢,控制火勢從窗口向上蔓延;通化縣消防中隊成立 2個救人組負責營救如家快捷酒店五層、六層、七層和八層的被困人員。
3 時 48 分,通鋼專職消防隊到達現(xiàn)場,按照現(xiàn)場作戰(zhàn)指揮部命令成立 2 個救人組,分別負責營救電梯內被困人員和協(xié)助其他救人組逐層營救被困人員。3 時 55 分,公安交警、巡警及 120 急救力量到達現(xiàn)場協(xié)助救援。4 時 5 分,參戰(zhàn)人員成功將火勢堵截在東側一至三層的樓梯間內,并于 4 時 15 分將火災撲滅。各救人組利用室內疏散樓梯營救昏迷被困人員 36 人,利用舉高消防車從外部營救被困人員 9 人,利用室內疏散樓梯疏散 150 余人,并及時將營救出的被困人員送往醫(yī)院救治。
四、火災損失
此次火災共造成 10 人死亡(均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3 人重傷、23 人入院觀察,過火面積 142 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 7.7 萬元。如家快捷酒店在火災發(fā)生后一直處于停業(yè)狀態(tài),間接損失無法估量。
五、起火原因
火災發(fā)生后,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隊立即抽調 20 名防火干部與東昌區(qū)公安分局抽調的 28 名民警組成聯(lián)合調查組,在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廳、省公安消防總隊有關領導及火調老師的指揮和指導下,經(jīng)過 19 個小時艱苦細致的火災現(xiàn)場勘查、調查詢問、走訪了解和調看錄像,認定此次火災為放火案件。5 月 1 日 23 時,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隊將案件正式移交東昌區(qū)公安分局立案偵破。5月 2 日 21 時,經(jīng)過 22 小時的偵破抓捕,7 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獲,該放火案告破。
經(jīng)查,7 名犯罪嫌疑人于 4 月 30 日購買了口罩、手套、墨鏡、雨傘、老虎鉗子和用礦泉水瓶裝的 4 瓶汽油等作案工具,于 5 月 1日 3 時 20 分許,攜帶汽油到如家快捷酒店樓梯間實施放火并引發(fā)
火災。
六、火災責任及處理情況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為泄私憤,伙同王某乙雇傭曲某、高某在公共場所故意放火,致使數(shù)十人傷亡,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實施放火行為而提供幫助,5 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放火罪,犯罪手段極其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策劃、組織他人放火;被告人曲某、高某積極實施放火行為,曲某在現(xiàn)場點燃汽油,被告人李某積極參與策劃并為放火行為提供幫助,上述5 名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孫某明知王某乙找人實施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而多次幫助聯(lián)系作案人員,協(xié)商酬金,其所聯(lián)系的人員在毀財過程中造成極其嚴重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梁某明知王某乙涉嫌犯罪,而為王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已構成窩藏罪。
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1 年 11 月 12 日依法公開審理了“5?01”如家快捷酒店放火案。被告人王某甲、曲某、王某乙犯放火罪分別被判處死刑;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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